[专题会场四]主持人: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周皓 发言实录

2013年6月29日 16:22
来源:东方网 选稿:实习生李佳敏

image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周皓(点击查看东方网独家组图)

  [主持人周皓]:欢迎大家来到消费者金融保护专场,我先介绍一下我们的背景和嘉宾。大家知道07、09年的金融危机的教训是CDS、CDO不落入美国监管当局的消费者保护领域,这些创新的产品加金融危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住房者的损失。美国应对这个失败的措施就是创办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特点就是把这个从联储当中抽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部级的机构,这是第一个特点。


  [主持人周皓]:第二个特点就是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有独立的资金来源,享受联储12%的费用,不受政府的制约。第三个特点就是消费者金融保护受到金融稳定的制约,美国的金融稳定监视委员会如果有2/3的成员认为消费者金融保护的政策措施有害于金融稳定的话可以否决它的措施,这是它应对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方面应对的措施。中国随着十八大和新一届政府的到来,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肯定是会继续下去,不断会有新的金融产品涌现出来,这时候就是面临着消费者金融保护方面重要的挑战。


  [主持人周皓]:今天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请到了这方面最佳的专家。首先就是让我介绍第一位嘉宾是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下面一位是银监会消费者利益保护局局长刘元。这位女士是保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李世玲,再后面一位是黄秀银女士,是世界银行高级法律顾问,也是消费者金融保护方面的专家。最旁边的一位是上海高院金融厅的庭长杨路。我就先把话语权交给我们焦局长作为银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我们是不是有更深的考虑?

  焦瑾璞:央行将保护个人信息纳入今年工作规划

    焦瑾璞发言实录

  [主持人周皓]:我想焦局长以深厚的研究理论功底,在这个新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成立以后成功的应对挑战。我想融资是我们最大的渠道,消费者很多保护的问题肯定会从这个方面出来,所以我们刘元局长当仁不让。

  刘元: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监管者重要历史使命

    刘元发言实录

  [主持人周皓]:感谢刘元局长给我们讲了这样一个详细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的框架和细则。而且提出了一个很好的思想,因为中国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应该有中国的特色,因为我们的银行就不同于西方的银行,所以这一点也是值得大家注意的。下面我就把话筒交给保监会的李世玲局长,保险也是我们很重要的领域,有很多的纠纷很多事情已经发生了,请您给我们做一些介绍。

  李世玲:引导培养“服务精英”而非“销售精英”

    李世玲发言实录 

  [主持人周皓]:感谢,李局长讲的很精彩,保监局虽然成立了很短但是教育等等方面都走在了前面。你讲的很重要,80%的消费者保护都是在教育。接下来我就请世界银行高级法律顾问黄秀银来给我们讲一讲,因为他们对于这方面是专门有一套做法的。

  黄秀银:建立庭外调停机制降低“维权成本”

    黄秀银发言实录

    [主持人周皓]:非常感谢黄女士,她提出一个很好的意识,就是我们一行三会需要给消费者给予他们说话和保护的权力。如果我们解决不了的问题还是要提到法庭上去的。接下来就是我们上海市人民金融审判法院的杨路先生讲一下他的观点。

  杨路:金融市场良性发展需要良好法制环境

    杨路发言实录

  [主持人周皓]:非常感谢杨庭长,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它的消费者保护在法庭方面也会走在世界的前列。时间关系我们进入观众听众和嘉宾的互动的阶段,大家可以提问。我先问一个问题来大家带个头。在现在这个金融创新的深化改革的当中,金融创新不断的出现,会不会出现有些金融产品比如P2P,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等落到每一个一行三会都不监管或是都监管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怎么协调和很好的处理这种问题,是不是请焦瑾璞先生简单的评价一下这个问题。

  [焦瑾璞]:这个问题非常好,确实摧毁产品的创新内部协调的问题越来越重要,但是一行三会我们内部有很好的协调机制和沟通机制,比方说最近余额宝的一些看法,证监会很快的给予了风险的启示,但是因为余额保来说是一个基金产品,基金产品以证监会公布的办法来处理。当然以后还会有类似的问题出来,我想我们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会着重对这个风险提示、透明度,包括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制度保护方面加强监管,加强跟踪。及时的来启示风险,促进消费者保护工作。

  [主持人周皓]:在座的听众有没有问题?

  [现场提问]:你好我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我想提问一下杨路法官,对于理财产品不知道上海这边接受了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诉都体现在哪些方面,然后我们已经判决的这些案例有没有一些特点能跟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吗,谢谢。

  [杨路]:你的这个问题非常大,因为今天早上尚主席也说我们目前的理财产品已经达到了一万多种,但是目前进入诉讼当中的理财的纠纷主要还是集中在涉及银行的案件中。涉银行的案件当中反应出来的一些理财的问题我们觉得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格式条款合同制定过程当中没有履行的告知业务,尤其是免责条款。

  第二个是风险提示,就是它对收益夸大的厉害,对风险说的比较少,比较容易误导消费者。

  [杨路]:第三种就是在具体的违约和责任上面不是太明确。主要集中在这三块上面。这个里面实际上还是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利益分配,以及它行为能力上处在非常强势的地位是有关系的。我们觉得对于这样的一些问题的处理,目前上海法院已经有不少案例,我们已经每年通过金融审判的白皮书以及从2011年开始的十大金融审判案例来希望能够通过金融审判白皮书揭示一些风险,对金融机构也对我们的音容消费者都揭示风险,同时通过这样的一个白皮书的载体阐述我们法院的观点。

  [杨路]:同时我们对于十大金融案例也通过这样的一个比较规范和完整的司法裁判案例对社会起到一个规范和引领作用,这就是我们目前所要做的。我们有一个问题,有一些金融理财产品是国外引进来的在国外都有一些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支撑和支持,但是在我们本土当中会有一些异变,这种异变是不是我们笼统的说参照国际惯例,比如主协议的制度跟我们的法律制度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个东西是不是在我们国家当然是有,还是做一些谨慎的考虑,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做一些深入的思考。

  [杨路]:这些衍生产品的案例进入司法机构的还比较少,但是进行前瞻性的考虑还是必需的,希望我们的监管部门和我们联起手来共同把这个事情做好。

  [主持人周皓]:和国际接轨的问题和协调的问题也我们面临的挑战。下面一个问题。

  [现场提问]:我是来自政法大学经济学的老师,我想向银监会的刘元局长请教一个问题,前一段时间华夏银行的经理私售了一些产品,他们华夏银行说不是我们销售的,而是经理私下销售的产品。我想请教一下,从我们作为消费者这个角度来看的话,因为您刚才特别提到了工作的基本方针有一个是依法维权,这个怎么看,以什么法律,我们现在国家的现状怎么样,具体到这个问题我们作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刘元]:非常感谢提出这么尖锐的问题来。可能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是需要咱们澄清一下,就是说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在所谓的依法或是合法框架下进行的,如果要是说是一种违法活动的话,可能就脱离了我们的这个环节。因为我们只是说在法律框架之下一种交易行为当中出现了一些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是我的职责。这位老师提出的问题其实我倒不太好回答了,可能要让杨法官回答更贴切一点。

  [杨路]:案件没有进入诉讼当中来我也不好发表意见,有一点是要确认的,我们的金融交易是属于比较特殊的这样一种市场交易,它的特殊性在哪里,金融交易的产品、金融交易的格式的合同条款,金融交易的场所都是金融机构提供的。像华夏银行这个问题体现在这个在金融交易的场所是金融机构提供的这样一个特殊背景下。所以这时候对金融消费者而言,我们中国的金融消费者对于我们的银行有非常高的信任度,所以一般来说他跑到你银行来只要你接待没有明确挂出一个牌子说你是保险公司的话,一般都任务你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同样我们也发现,有一些非银行工作人员或是前银行工作人员穿了原来银行的制服在银行接待客户,这种情况下对金融消费者而言,当然有理由相信你是属于银行工作人员或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这时候金融消费者的这种基于在你提供的营业场所里你应该有专业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来给我提供服务,或是为我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这个信任,我觉得是必须要保护的。在于这个过程当中他是否有自己的过错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形而定。

  [主持人周皓]:感谢杨庭长,感谢各位专家以自己的理论和实际的经验做了精彩的演讲,希望你们有机会都到我们五道口学院来做一个半小时的演讲,感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