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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方:用多元化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金融仲裁应运而生
2011年05月21日 14:42
来源:东方网 作者:黄骏 选稿:赵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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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说明:2011陆家嘴论坛专题会场八:“十二五”时期的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图为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卢方。 (点击查看东方网独家高清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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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说明:2011陆家嘴论坛专题会场八:“十二五”时期的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图为会议现场。(点击查看东方网独家高清组图)

  东方网记者黄骏5月21日报道:在今天上午的2011上海陆家嘴金融论坛第八场专题会议上,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卢方表示多层次的市场要采用除了诉讼之外多元化的方式来解决金融纠纷,要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国情专业化的金融仲裁和审理机制。
  
  卢方指出,“十二五”时期的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都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法制生态环境。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与生俱来的五大特点。
  
  首先是自主性,当事人的意识是自主性的核心,合同的当事人或是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多方可以自愿仲裁并达成仲裁协议,自愿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选择纠纷解决的程序,也包括实体法,还有一些商业习惯、商业的规则。
  
  其次是保密性,仲裁不进行公开审理,整个仲裁程序跟仲裁结果都不向社会披露。
  
  第三是快捷性,仲裁体现在一裁终结上,这在国际上都一样,也就是仲裁裁决做出有效裁决之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再申请仲裁或是向法院诉讼将不被接受。
  
  第四是专业性,金融仲裁院仲裁员的组成基本上是聘任来自于金融机构的一些专业人士,比如银行、证券、保险的一些行业专家,还有退休的基层法院业务庭正庭以上的审判长以上的资深法官。此外还有高校的学者教授,还有一部分是大律师专业人员。
  
  最后是国际性,受理的涉外案件或是国际商事纠纷案件,裁决之后受纽约公约的保护。

[专题会场八]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卢方发言(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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