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卢方。 (点击查看东方网独家组图)
以下为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卢方发言实录:
谢谢。各位来宾大家好,结合今天的会议主题我想谈两个方面的问题。“十二五”时期的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都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法制生态环境,仲裁法律制度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它具有与生俱来的显著的特点。我想第一个方面就讲一讲我们仲裁最显著的特点。它有五个方面。
第一个是自主性,当事人的意识是自主性的核心,合同的当事人或是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多方可以自愿仲裁并达成仲裁协议,自愿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选择纠纷解决的程序,也包括实体法,还有一些商业习惯、商业的规则。这是自主性的一个比较显著性的特点。
第二个就是保密性,仲裁不进行公开审理,整个仲裁程序跟仲裁结果都不向社会披露。
第三个特点就是快捷性。仲裁体现在一裁终结上,这在国际上都一样,也就是仲裁裁决做出有效裁决之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再申请仲裁或是向法院诉讼将不被接受。
第四个特点是专业性,因为考虑到部分金融案件事实技术问题,法律问题相对比较专业,有时候甚至很复杂,所以我们金融仲裁院仲裁员的组成基本上是聘任来自于金融机构的一些专业人士,比如银行、证券、保险的一些行业专家,还有退休的资深法官,在我们上海仲裁委和金融仲裁院退休的资深法官,必须是基层法院业务庭正庭以上的审判长以上的法官。还有一些是高校的学者教授,还有一部分是大律师,就是律师高级合伙人这样的专业人员队伍组成,体现它的专业性。
第五个是国际性,我们受理的一些涉外案件或是国际商事纠纷案件,裁决之后受纽约公约的保护,因为签约国100多个国家里面都得到承认和执行。这是我们讲的仲裁的五个特点,自主性、保密性、快捷性、专业性、国际性。时间关系不展开了。
第二大方面,介绍一下我们上海仲裁院的情况。首先上海仲裁院的成立背景。上海是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聚集地,由于上海金融机构的聚集和体系的壮大,而且有专业化复杂化的特点,多层次的市场除了采用除了诉讼之外多元化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所以07年的5月上海市委市政府专门发文就是十号文件,第一次正式提出了要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国情专业化的金融仲裁和审理机制。这是文件第一次提出来的。在07年的12月18号上海金融仲裁院正式成立,韩正市长正式揭牌,中央的领导也到会致词。所以我们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情况下应运而生。
我们成立三年半时间,每年受案数在递增,但是我们数量还很低,一年200多件,整个金额是16亿多。三年多来我们也深深体会到,上海市政府和相关各部门,还有我们的国家税务总局都给予我们金融仲裁工作大力的支持,包括我们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各个基层法院给于我们很大的支持。比如国税总局,原来有一个行政法规,就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法的一个管理办法,那个只有把法院判决作为企业核销呆坏帐的依据,但是他们都反映不敢选择仲裁。今年25号国税总局的公告,把我们的仲裁书也作为企业呆坏帐的依据修改进去了。这不仅是对我们全国仲裁工作的一个利好,也是对我们仲裁事业的一个重大支持。我们在全国仲裁会议上也说,国税总局对我们的支持在我们仲裁历史上也留下浓重的一笔。我们国家的金融仲裁起步还是比较晚的,上海仲裁院是全国首家成立的仲裁院,它更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我们今后相当长的时间之内,我们可能还要向社会重点的推介仲裁法律制度,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选择仲裁方式去解决金融纠纷,也帮我们法院分分流。当然我们更要提升我们自己仲裁专业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金融仲裁在解决商事纠纷当中的作用,赢得市场主体的认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