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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一)上一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20%;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40%。
(二)上一个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费率按下列表中所列标准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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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费率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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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超速超过50%以上的 |
+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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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速未达50%(含)的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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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
+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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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逆向行驶的 |
+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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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的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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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路客车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的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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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车辆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继续使用的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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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驾驶时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的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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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违反让行规定的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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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变更车道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的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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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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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交通违法10次(含)以上的(不包括上述11项违法行为和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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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费率调整系数累加上限为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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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一个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不下浮。
一、其他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标准
当年初次登记的新车、当年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用车,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摩托车、拖拉机,不再进行费率浮动,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
二、交强险费率浮动计算公式
交强险保费=基准费率×(1±费率系数)
三、本公告中的基准费率是指国家公布的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费率;计算公式中的费率系数等于2007年7月1日全国统一实行的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系数加上调整后的与交通违法记录相联系的浮动系数。
四、本市自2008年4月1日零时起,实施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标准。
五、如今后国家对费率浮动办法另有规定,执行国家规定。
附表:
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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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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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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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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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法安装报警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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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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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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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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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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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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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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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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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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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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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逾期3个月未缴纳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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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纳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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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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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随身携带行驶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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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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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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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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