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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2008年,为什么要对原实施的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进行调整?
答:为最大限度缓解城市道路交通的矛盾,建立“排堵保畅”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在学习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上海从2001年开始探索和研究符合上海实际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2004年4月1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上海依托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与保险理赔和行车安全状况挂钩浮动制度(即“双挂钩”制度),历经2006年7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两次全国相关办法、规定的调整,上海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了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而且运行平稳,既对遵守交通法规、行车安全无事故的驾驶员是一个奖励;同时对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行车不安全记录的驾驶员也是一个警示。为了使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
更好地服务于城市交通管理,使费率浮动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在坚持“双挂钩”框架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对原实施的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进行必要调整。
二、问:对原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这次主要是对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因子和幅度进行了修订。一是剔除了部分保险的除外责任或与保险风险管理无关的因子。例如“无证驾驶”、“市区乱鸣喇叭”、“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二是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要求新增了部分因子。例如,“驾驶时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让行规定”和“变更车道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等。三是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了人性化的处理。例如对原浮动因子中超速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为“超速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下”等不同的标准。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费率浮动因子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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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
原办法 |
新办法 |
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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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
20% |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
20% |
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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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酒后驾驶 |
25%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10% |
删除醉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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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无证驾驶 |
20% |
- |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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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
逆向驾驶 |
20% |
逆向驾驶 |
20% |
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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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
违反车速规定 |
20% |
超速超过50%以上 |
20% |
细化区别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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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
超速未超过50%以上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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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
车辆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 |
15% |
驾驶未经定期检验合格车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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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
车辆超载 |
15% |
货车超载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 |
10% |
细化区别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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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 |
公路客车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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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
- |
- |
驾驶时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的 |
10%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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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
- |
- |
违反让行规定的 |
10%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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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 |
- |
- |
变更车道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的 |
10%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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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 |
累计交通违章 |
15% |
其他交通违法10次(含)以上的(不包括上述11项违法行为和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 |
10% |
详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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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 |
无交通违章 |
-10% |
上一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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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 |
上两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的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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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6 |
上三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的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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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上浮和下浮的比例空间作了调整。一是整体上浮比例缩小、下浮比例扩大。对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上浮的上限由原来最高70%改为最高60%,下浮比率由原来-10%(每年均固定)改为-10%、-20%、-40%(每年递增)。二是每次违法上浮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缩小。
此外,为了更好地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相衔接,对摩托车、拖拉机不再进行费率浮动。
三、问:新制定的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对投保人有什么影响?
答:对遵章守纪的驾驶员给予了更多的优惠、原来没有交通违法的驾驶员每年只能享受10%的费率下浮的优惠,现在如果连续三年没有交通违法,最多可以享受到40%的费率下浮。同时连续三年没有事故理赔,又可以享受30%的费率下浮。也就是说,通过费率“双挂钩”制度,遵章守纪无事故的驾驶员最多可以享受70%的费率下浮。以交强险基础费率为950元的私家车为例,如果连续三年无违法、无事故,车主只要花285元就能够买到交强险。此外,根据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设定不同的上浮标准,更加人性化了。比如超速低于50%的,费率由上浮20%下调为上浮10%。同时,把上浮累计的上限由70%下调为60%,也是为了一定程度上减轻投保人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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