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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将受惩罚 求职者有权拒答"怀孕"问题
2007年12月8日 13:20
来源:东方网 作者:刘华宾 选稿:霍世杰
  东方网12月8日消息:尽管《劳动法》已经实施10多年了,但违法不订合同的情况依然存在。对应订未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根据现行规定,单位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终止。东方网记者今天从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随着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这种情况将不再可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除非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否则,即使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提前通知的形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为不签合同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日常招聘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全面了解求职者的情况是自己的权利,于是许多女性应聘者面试时会被问及诸如“你有没有男朋友”、“什么时候想要孩子”等问题,甚至
必须通过尿检和妊娠反应检查,确定没有怀孕后,才能被录用。东方网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今后面对这些难堪问题,求职者可以拒绝做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劳动保障部门解释到,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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