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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竞赛规程编号2
一、比赛日期、地点:2006年10月16日至18日在中国上海举行
二、比赛场地:上海体育场
三.项目与分组:
(1)男、女年龄分组
8-11岁1995年10月15日-1998年10月14日出生;
12-15岁1991年10月15日-1995年10月14日出生;
16-21岁1985年10月15日-1991年10月14日出生;
22岁以上1985年10月14日以前出生;
接力项目年龄分组,以运动员中年龄最大者为准。
(2)项目
第一类:50米跑、100米走、掷垒球、站立式跳远
第二类:100米、200米、400米、4×100米接力、推铅球、跳远、跳高、现代五项(100米、跳远、推铅球、跳高、400米)
第三类:400米、800米、4×400米接力、推铅球、跳远、跳高
第四类:100米轮椅赛、200米轮椅赛、轮椅铅球800米竞走、推铅球
第五类:1500米、3000米、5000米、10000米、100米邀请赛、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
四、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必须是参赛国(地区)公民,符合国际特殊奥运会会章,年龄在8岁以上、智商在70以下的特奥运动员均可报名参赛。
(二)运动员报名规定:
每单位最多可报男女运动员各10人,每名运动员只允许参加一个类别,每人最多可参加三个项目(含接力)
1、参加第一类运动员
(1)报名50米跑的女运动员成绩不快于12秒、男运动员成绩不快于11秒;
(2)运动员不允许同时参加50米跑与100米二个项目;
(3)参加掷垒球的运动员,女子不超过20米、男子不超过24米;
(4)参加站立式跳远的运动员,女子不超过1 .20米,男子不超过1.40米。
2、参加第五类报名100米邀请赛,男子不慢于13.5秒,女子不慢于15.5秒。
(三)报名:第一次报名于2006年5月15日前各代表团先报参赛项目和人数,第二次报名按报名单填写,将运动员姓名、性别、年龄、项目、预报成绩等信息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至组委会竞赛部。
五、竞赛办法:
(一)比赛执行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最近审定的《田径竞赛规则》及(2004-2007)《国际特殊奥运会夏季项目规则》。
(二)运动员按年龄、性别及运动能力分组。先进行预赛,决赛按预赛成绩再重新分组。每组3-8人(队)。如某组不足3人(队)时,合并到上一年龄组比赛。若由于请假、弃权等原因,导致某小组不足3人(队)时,比赛照常进行。
(三)如决赛成绩与本人最好成绩相差超过15%,(低能力级别项目比赛成绩不超过20%),则取消运动员决赛成绩。
(四)比赛时运动员必须佩带身份卡以备核对,否则不能参加比赛。
(五)运动员比赛号码由大会统一编发。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每项每组比赛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第四至第八名发名次绶带
七.其他各项按2006年上海国际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