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爱莲:很多金融机构在推销时故意夸大收益弱化风险
2015年6月28日 04:04 来源:文汇报
随着金融创新的突飞猛进,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新情况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成为新的话题。在昨天举行的2015陆家嘴论坛“金融法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论坛上,不少嘉宾呼吁加快推出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法。
金融消费都有哪些“坑”
“这两年我们受理的有关金融消费的投诉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保险理财中的诱导销售、银行信用卡的纠纷始终是金融消费中的投诉热点。支付宝、余额宝、手机钱包等新的消费模式,也成为新的消费投诉热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陶爱莲表示。
在调查中,市消保委发现,消费者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以理财为名诱导购买保险。陶爱莲说:“消费者到银行去存款,结果被业务员以理财为名买了一个保险。甚至有的业务员承诺说,你这个保险在五年之后就可以拿到投资收益,但最后是投保人的子女80岁以后才可以拿到投资收益。”另外就是夸大投资的收益,弱化投资的风险。出于利益考虑,很多金融机构在推销过程中故意把收益部分放得很大,把风险的部分弱化。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真正能够告诉消费者这些信息的机构不足50%。此外,在金融格式合同条款中涉及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金融机构只是尽到形式上的解释义务,而没有详尽进行解释。
陶爱莲表示,2014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了修改,新法正式实施,其中特别把金融消费纳入到消法的调整,这在老的消法里是没有的。基于金融消费的专业性和虚拟性,新消法中特别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但从新消法实施一年多的情况来看,真正受到惩罚的案例很少,而且消费者取证成本很高。她呼吁,在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下制定法律法规,建立快捷高效的消费争议解决机制。
加快金融消费法律顶层设计
对此,中国银监会消保局局长邓智毅也认为,在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他认为,一是现有的法规太窄。金融的交易和一般商品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完全涵盖日益倍增、复杂专业的金融交易。二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太偏。已有的银行业法规里对于行为监管的内容太少,侧重点还是立足于审慎监管和整个体系的稳定性。三是现有的法规太低,“一行三会”出台了很多文件,但打起官司来都不能作为依据。
“过去我们也是防风险,但都是为了这个车怎么不翻,都是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角度出发,很可能或多或少,甚至或大或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邓智毅建议,应该适时推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这样有助于在交易复杂的金融领域,切切实实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芮跃华介绍,美国国会在1970年就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并据此法专门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包括政府部门、市场各个方面都有制度安排。就中国来说,在2004年也专门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五年后也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消费者和投资者目前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金融消费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法规,这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