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会场七]海通证券副总裁金晓斌发言实录
2012年06月30日 13:50
来源:东方网 选稿:袁松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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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副总裁金晓斌先生[点击查看高清图集]

  [金晓斌]关于如何加快债券市场发展谈几点内容,一是特点,二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几点建议。

  [金晓斌]一、我国债券市场的特点,我觉得是两小一低。

  [金晓斌]两小,债券发行规模相对较小,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财政收入和GDP水平大幅上升,债券市场总量占GDP币种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有很大差距,未来提升空间是巨大的。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债券余额达到21.9万亿,约同期GDP的47%。二是市场流动性小,从发达国家来看,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很大。2011天美国债券市场日均成交量达到9087亿美元。是同期纽约股票市场和纳斯达克交易所股票日均交易成交量之和的9倍。我们国家债券市场去年日均债券成交量大概是2524亿。

  [金晓斌]一低是大众参与程度比较低,我国债券市场参与者主要是国内机构投资者。国债为例,截止去年底,个人投资者所持有的国债规模占比不足0.1%。明显存在个人投资者买不到国债的现象,这是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三个特点。

  [金晓斌]二、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五个方面。

  [金晓斌]一是市场同质现象。市场结构不完善,目前国内债券市场品种主要是由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为主。在中长期的信用债中,中低信用评级债占比比较低,可以说中高级信用评级的债券占了国内的9成以上,市场资源分配不均,资质低一些的公司和正处于高速发展的中小企业,利用国内债券市场融资的机会非常小。

  [金晓斌]二是监管分裂,多头监管阻碍了债券统一市场的形成。目前债券发行监管机构主要有五个部门:财政部、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银监会。各监管机构制定了各自的发行标准,使本质相同的各债券品种监管制度不一样,导致债券发行的法律缺乏系统性。债券市场缺乏统一的规则,不利于整体金融创新的实现。

  [金晓斌]三是交易场所分割,导致债券定价机制混乱。我国债券市场包括银行间包括交易所。交易场所分割使得银行间和交易所发展不均衡,人为缩小各场所的投资群体,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使整个市场不能真正起到价值发现问题。

  [金晓斌]四是企业类债券发行管制、发行规模等方面,主管机构设置了相应的门槛,导致市场规模小、市场化程度比较低。

  [金晓斌]五是产品缺乏创新,相对于发达国家,我们国家债券市场的品种不多,结构也不合理,难以满足各类企业的融资需要,也难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债券市场不仅是为企业提供融资的场所,要为企业量身订作适合自己企业结构特点产品的场所。我们国家债券市场创新产品不够多。

  [金晓斌]三、五点建议。

  [金晓斌]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金晓斌]一是放松管制、降低门槛。放松债券发行的管制,适当放宽企业债、公司债券的准入条件,推动发行利率由市场决定的机制,放松企业直接债权融资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规模40%的限制,放宽准入限制,为中小企业的债券融资提供支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降低沟通成本,这样能更好的扶持实体经济。

  [金晓斌]二是统一管理、提高效率。要改变多头监管的局面,建立统一发行和监管体系,提高发行的监管效率。随着债券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推进债券市场制度规范统一和监管审核势在必行。统一发行理念、统一发行条件、信息披露,有利于形成统一债券市场发展规则,加快系统性金融创新,推动我国利率市场化。

  [金晓斌]三是加快建立统一互联的债券托管体系,推动场内、场外两个市场的共同发展。实现债券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自由转托管,消除交易场所分割导致的流动性和投资者偏好的差异,使更多投资者参与到债券的交易当中,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使债券定价更为合理。

  [金晓斌]四是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鼓励更多投资者进入债券市场,扩大个人投资者在债券市场中的影响力。

  [金晓斌]五是培养独立信用评级机构,统一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标准、统计监管管制体制,培育积极独立、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建议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统一监管,制定全行业统一评级标准,统一评级尺度,避免恶性不良竞争,来提升评级公信力。

  [金晓斌]这是我们对目前如何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一些思考,谢谢大家。

  [主持人提问]来自机构的专家有没有对私募债补充的?

  [金晓斌]一是加强对发债企业的诚信教育,强化信息披露。二是加强对投资者适当的管理,刚才刘总讲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一般的债券不一样,风险更高,当然收益也更高。三是要探索、设计创新机制、结构、产品来分散他的风险,这也是我们中介机构要做的工作。

  [记者提问]我来自第一财经日报。我有两个问题是我自己比较困惑的,首先是最近有一个声音,认为债券市场的监管分割同时也能带来竞争,竞争能够促进市场的扩容和快速发展,请在座嘉宾谈谈监管竞争的利弊,这个问题请祁斌主任、刘总、金总回答。第二个比较困惑的事,金总刚才也谈到了对净资产40%的红线,这到底是否合理?市场如果要向前进,这个红线是否肯定要废除?

  [金晓斌]这个方面是发展中的烦恼,只有在发展中不断的完善、优化顶层设计,我和你一样期待着。

  [现场提问]我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教授,各位刚才提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统一的问题。我想了解,现在的私募债,法律关系是什么?作为承销商,你在私募债和公募债当中负的责任有什么不同?上交所的试点办法里面讲到,应该有一个债券托管人,我看了一下托管人的义务,从法律上来看是信托的受托人地位。我们现在是试点办法,层级不够,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说,基本法律层面上要给出一个合适的定义才可以。我想问问上交所和证券公司、证监会的几位相关领导,你们怎么认识作为私募债承销商的法律地位?托管人可以是承销商或者其他机构,就说这次发行的承销商是怎么认识的?我还想了解一下,德国证券市场没有那么发达,在德国是怎么处理这样的合格投资者的私募,用什么关系规范?周彬先生,我看了托管人的义务、职责,和银行贷款方面有一些相通,为什么您会有担心?中国的贷款市场是管制的,法律明确他有金融贷款许可证才可以的,这有什么问题呢?

  [金晓斌]感觉回到大学听讲课了,我光顾着听您讲课,忘记问题了。你问得很专业,未必讲得清楚。私募债在中国法律上怎样定义的?刚才有一位先生喊,私募债是不是合适的概念?从我的理解来说,很多债券属于私募,这是对投资人主题的限制,比较限制于机构投资者。这个层面来说,这不是一个柜台交易,是OTC的一个概念。这是我的理解,不知道是否正确。这种情况下,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关系,只要你法律契约在那里,按照法律契约执行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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