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会场四]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费方域发言实录
2012年06月30日 10:18
来源:东方网 选稿:陈誓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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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费方域 [点击查看高清图集]

  [费方域]我们是在“金改热”的背景下开这个会的,我想谈六点意见,我认为今天讨论的问题就是,小贷、融资担保、场外、股权交易中心应该由谁监管?应该由金融办监管还是由银监局来监管。我想说一下,这个问题的现成答案应该很清楚,就是金融办来监管。

  [费方域]理由是这样的,关于小额贷款的监管,“一行一会”2008年明确提出来:凡是省级政府能够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县一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同时还谈到了关于设立方面的规定。这就是说只要地方愿意程度责任,“一行一会”就授权金融办实施监管。从这些规定我们看到,它把发展权和监管责任是捆绑在一起的,同时在这个规定中间还提到了人民银行对小额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也要跟踪监测。那就是说虽然明确了金融办为主来监管,同时地方监管机构也要适度的介入。好像是这样的意思。

  [费方域]第二个,2010年七部委关于融资型担保公司的规定,里边也提到了,由地方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承担责任,并且专门在第五章用了12个条目对监管的内容和要求、方式以及处置做了详细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监管部门一般都是金融办。另外我们知道,正在起草中的关于股权中心的文件也是明确了由金融办监管。所以我们得出结论,对这类新型的金融机构,金融办是受权实施监管,我强调的是“受权实施监管”,它是有根据的。

  [费方域]第三点我想说一下,这样安排的理由是什么,为什么这样做?除了刚才方主任谈到的私募和公募以外,另外我想谈谈我自己的理解,第一点,取决于这些机构属于正规金融机构性质,按照国际上的提法,拿到金融牌照属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如果没有拿到金融牌照,拿到工商牌照是属于半正规的金融机构。我们现在应该是处于半正规金融机构的性质,所以监管就和金融监管部门有所区别。当然你马上可以提出一个问题,主要是因为你不想发牌照,如果想监管就发牌照,发了牌照自然就成了金融监管机构。光讲这点还不够,还有下面的理由。

  [费方域]第二点理由要考虑到这些机构的重要性程度,通常我们的监管部门主要关注的是重要性机构和一些在经济中比较活跃的一些机构。对于我们现在讨论新型金融机构,从国际通行的规则来看,也都没有涉及,估计是因为这些机构的外部性、传染性、系统性影响都不大,所以现在还没有把它正式放在通行监管范围里,当然这部分不等于将来不需要做。第三点我觉得取决于现有监管资源的缺乏以及监管部门对这类机构监管力度的把握还缺乏经验,他们顾不过来。第四,取决于借贷双方规模小和各自信息特点,属地管理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也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第五,取决于金融办有做好监管的激励,因为监管好有利于发展,监管不好要承受直接的责任。第六,监管还存在一些负面作用。

  [费方域]第四,这样的安排有什么问题呢?这样监管的公正性何在?效率何在?五,怎么回答这个问题?从理论上讲,如果我们假定发展有一个权衡,就可以找到一个最佳的搭配。第二,如果监管不当会影响发展,第三,如果发展做好了是有利于监管的。所以这两个东西还不能绝对的把它对立起来。你说这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很好,当然金融风险就相对小。因为我们知道金融风险背后还是有实体方面的原因。

  [费方域]再一个,是从实践上考虑这个问题。这里有四点,第一,像温州那样再设立一个金融管理局,不过金融管理局局长和金融办主任是一个人。实际上在金融机构里防火墙的做法屡见不鲜。第三,同时发挥市场和社会的监管作用。第四,要建立与银管局定期协同监管的机制。通过这样的办法可以使金融办能够很顺利的完成这个任务。还有一点刚才很多人谈到了,希望有正式的立法,做的人希望有法可依,执法人希望你先做实践。所以现在按照现有国务院的规定可以先做起来,我们可以按照最佳实践的原则,在尝试中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摸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地方监管的路子和模式。这是我们现在正在做的事情,我相信这个事情一定会做得很成功。谢谢大家!

    专题会场四: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健全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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