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王红[点击查看高清图集]
[王红]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在早晨八九点钟的时候,讨论地方金融监管的问题,因为头两次都是浦江夜话,跟方主任半夜的时候跟大家讨论这个问题。今天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也有特殊的含义,是因为地方金融监管的问题虽然讨论过几次了,但是还依然成为我们陆家嘴论坛的话题,就说明它可能被赋予新的含义。
[王红]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我们是这么考虑的,第一个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要求,具体来讲,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已经提出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意识和责任,同时今年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规定的12项任务,其中3条涉及到地方政府监管的责任,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责任等几项具体的要求。
[王红]从制度安排上来说,目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了23号文,赋予了小贷公司监管责任。在交易场所等方面,国务院的38号文已出台,同时在股权投资规范管理方面,有国家发改委“2864号文”。政策上的安排已经对地方政府从事金融管理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但是这些都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上,依然属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王红]从我们的实践来看,我们认为目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确实需要进一步界定。刚才主持人说得很好,在监管力量上需要有一个整体的安排,监管的执法方面可能还缺少一些法定的依据,这些东西会在监管工作中带来一定制约。
[王红]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考虑应该有几个方面的建议,第一个要在立法层面上做出规定,依法设定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责任,包括从国家层面立法或者省级人大立法赋予监管部门一定职责。
[王红]另一方面,要设定好统一的监管部门,据我了解到的情况,各地方金融办的职责是不一的,小贷公司审批、融资担保机构审批等事项,可能分布在不同部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职责比较集中,相关的工作任务都设定在金融局,而典当行和融资担保业务还是在商务委。
[王红]第三方面,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和地方政府建立监管协作机制。我个人认为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模式或者目前交易场所整顿的模式是可以借鉴的,也就是说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设定统一的制度、原则、规范,有一个牵头的部门,这样的话有利于对某一行业进行全国统一、规范的监管,地方政府要做好行业组织的建设,包括成立相关的小贷协会,这有利于行业自律性发展。同时,金融办或金融局要加强监管力量,承接这些监管业务。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