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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记者蒋佳佳12月27日报道: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发布,要求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意见要求廉租住房制度将保障范围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对象的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加快完善实物配租机制,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采取统一轮候配租的办法,将实物配租房源供应给符合条件的对象租赁;将实物配租导入市场机制,参考市场租金水平收取住房租金,政府对承租对象按规定同步实行住房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采取停发租赁补贴、实行市场租金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办法,健全退出机制
。新建廉租房源通过项目招标实施开发,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回购,主要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意见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在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同时,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市政府认定的特定对象供应。供应对象认定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查并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采取登记轮候方式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后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的,出售时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购房人也可在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管办分离,通过项目认定办法确定开发项目,并通过项目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通过套建、配建的办法筹措房源,主要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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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