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各种各样的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的到处都是,为生活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的人们提供了获取新知、不断提高自己的机会。和其它消费一样,培训类教育消费也不可避免地给我们带来了种种困扰,消费者在与培训机构的纠纷中也产生了许多疑问。今天记者带着近期媒体相关报道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采访了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 疑问一:培训机构是否拥有制定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案例演示:消费者吴小姐在04年12月22日报名参加了山木培训中心的“英语大综合班”,原定上课地点为广灵小学内,且承诺05年1月中旬开班,但迟迟未能开班。之后山木方面要求消费者插班到漕溪北路的学习班,但消费者家离那里太远,故要求退款。 消费者声音:记者拨通了吴小姐的电话,她向记者表示:“当初报名就是看中上课地点离家近,比较方便。但他们随意改变上课地点,反而给我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早知道是到那边上课,我是不会报名的。” 山木方面的解释:记者又询问了山木培训中心,他们负责接待的周小姐向记者解释:“原来在广灵小学开设授课点就是为了方便周边的消费者,可是实际的生源并不理想,所以最终没有在那里开班,在此向广大消费者道歉。但消费者提出的退款要求违背了我们的有关规定。我们有明确规定:报名时,请仔细阅读简章,报名后不退学费。且解释权归山木教育集团。” 赵秘书长释疑:这(山本的解释)是错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应当符合通常的理解,如果发生争议,其解释应该倾向格式条款非拟订方。 疑问二:哪些情况可要求退款? 案例演示:消费者陈小姐于05年3月2日看到韦博国际英语培训中心的宣传,当时说明是全外教授课而且上课时间自由,完全根据自己时间选择上课时间,于是她便在学校的推荐下报了名。3月3日看到详细的课程介绍时,却发现与宣传完全不符,遂要求退款,遭拒。 消费者声音:陈小姐表示:“这完全是欺骗,宣传的时候说得天花乱坠,等我们报了名付了钱,就都得听他们的了。” 韦博方面的解释:韦博培训中心的潘先生向记者表示:“对于退款问题我们是有明确规定,而且我们也在入学合同中标明。凡符合要求的我们一律退款。” 赵秘书长释疑:一般关于退款的要求,商家都会在合同中标明。虽然这些要求是由商家自己制定的,但也要依据有关法规来制定才能生效。 疑问三:承诺可以不兑现? 案例演示:消费者陈先生于04年6月参加了上海市华浦教育集团的CIO课程培训。该校在宣传资料及课前咨询时都许诺会推荐工作,且签有就业协议保证收入不低于2000元,也可达到4000元。但直到05年3月3日,该校仍未给陈先生安排工作。 消费者声音:陈先生向记者表示:“他们这样随便承诺消费者又不能兑现,难道不该受到处罚吗?” 华浦方面的解释:截至发稿时仍无法联系到华浦有关负责人。 赵秘书长释疑:如果确实签有书面协议,那么就必须承担起责任,有关部门也会督促他们兑现协议。其实只要消费者加强保护意识,手上掌握有力的证据,那么他们的利益就一定可以得到维护,我们的(协调)工作也就好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