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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上海实施政府信息公开
2004-4-27 10:00:31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今年1月19日经韩正市长正式签发,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我国首个省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规章,是上海市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一项具体行动。

  《规定》明确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除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六类信息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其中,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主动公开的内容涉及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四个方面,包括市政府规章和各级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类城市规划、疫情灾情、突发事件、教育、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安置、公开招投标、财政预算决算审计、公务员招考录用等11项内容。除此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政府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根据《规定》要求和市政府总体安排,今年5月1日前,所有政府部门都要编制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将完成改版,突出政府信息公开功能;市档案馆新馆将开馆,提供部分政府信息伯集中查阅;教育、人事、房地、工商、公安、规划、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建设、质量技监、水务、外经贸、卫生、市政、徐汇、闸北、松江等试点部门和重点部门将推出首批《政府信息目录》,并梳理出一批市民关注度高的亮点内容予以公开。今年11月1日前,所有政府部门都要完成《政府信息目录》,明年3月31日之前,将由市信息委首次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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