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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4月20日消息: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在今天举行的市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上海率先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浮动制度的情况。
焦扬说,为贯彻落实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从今年4月开始,上海在全国率先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浮动制度,这是上海为缓解交通拥堵、减少交通事故频发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车主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后,必须支付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给付的一个险种。过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实行的是无差别的费率,也就是说,不论车辆和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状况、保险理赔记录如何,其保险费率都是一样的。而新出台的费率浮动制度则完全改变了这种状况。
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将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记录、保险理赔记录与保险费率挂钩,在固定保费的基础上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凡在过去一年中发生的交通违章违法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都将作为次年保费浮动的依据。在保险的合同期限内,机动车辆无论由谁驾驶,没有发生交通违章违法和保险理赔索赔记录的,下一年的保费将会下降;反之,次年的保费则会上调。此次实施的费率浮动制度,并没有对各类车辆的基准保费做出调整,只是增加了费率调整方面的内容。
据悉,近几年来,上海机动车拥有量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目前已达178万多辆。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道路拥堵甚至引发的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据统计,2003年上海共处理各类交通违章1700多万起,发生各类交通事故54196起,死亡1406人,直接经济损失近4亿元。从世界范围来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进行浮动,是国际上运用经济杠杆来提高安全行车意识的惯用做法,对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十分有效。上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管理经验,在两年多的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推出了这一制度,这是上海采用国际通行做法,体现城市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
据了解,为确保费率浮动制度的顺利实施,上海还专门建立了“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实现了公安部门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联网,保费的计算由信息系统自动完成,全市统一。通过联合信息平台这一载体,投保人无论到哪家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都适用同样的费率,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联合信息平台的启用和保险费率浮动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提升上海城市道路交通的管理水平,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规范车险市场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小资料:
现行实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将严重交通违章违法行为、交通违章违法的累积次数、保险赔款的累积金额和保险理赔的次数,都列为费率浮动的要素,而且对每一要素规定了不同的浮动系数。具体内容包括:
1、凡在过去一年中发生7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续保时保费必须上浮,而且每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不等的上浮幅度。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分别是:(1)酒后驾车的,每次上浮25%、(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每次上浮20%、(3)逆向行驶的,每次上浮20%、(4)超速行驶的,每次上浮20%、(5)无证驾驶的,每次上浮20%、(6)车辆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次上浮15%、(7)违章超载的,每次上浮15%。
2、凡在过去一年中,发生各类交通违章违法行为累积满10次以上的(含上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次数),续保时保费必须上浮,上浮的幅度为固定保费的15%。
因交通违法违章而引起的保险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固定保费的70%。
3、凡在过去一年中,因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并达到一定标准的,续保时保费必须上浮。赔款金额累计达到基准保费的700%至2000%(含)的,保费上浮10%;2000%至3000%(含)的,保费上浮15%;3000%以上的,保费上浮20%。
4、凡在过去一年中,因交通事故理赔3次(不含)以上的,不论赔款金额多少,续保时保费上浮10%。
因保险赔款引起的保费上浮,调整最高限额为30%。
具有激励作用的费率调整要素主要有(前两项内容可累加,下浮幅度最高不超过40%):
1、过去一年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续保时固定保费下调10%。
2、过去一年没有发生保险理赔的,续保时固定保费下调10%;次年继续无保险理赔的,增加10%的下浮幅度;最高下浮幅度不超过固定保费的30%。
3、过去一年里虽发生过交通违章或保险理赔案件,但不足以影响费率上浮的,续保时按固定保费支付,不享受费率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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