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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领导就上海如何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答记者问
选稿:
游海洋钱程灿
来源:
东方网
作者:
孟吉杰 2004-4-17 20:06:32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4月17日举行的上海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市公安局领导就上海如何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市民比较关注的一些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进一步规范交通行为;(二)进一步严格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三)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四)进一步理顺了管理关系。
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相配套,今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将是如何?
答:从目前来看,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制定的四个规章,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程序规定》等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征求意见,估计不久将予发布实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规定,国务院、公安部、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将分别制定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期的办法”、“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等规定。由此来看,今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将会是多层次、比较完善和切合实际的。
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来开展工作?
答:“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就是要求执法行为法定化,控制执法随意性,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尽可能为交通参与者提供必要的便利。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紧紧围绕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准备工作的。举个例子说,我们从改革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方式着手,经与工商银行协商,由工商银行在去年底推出试行了牡丹交通IC卡,如果持卡的机动车驾驶人对他的“电子警察”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以通过工商银行的营业网点、网上、电话等方式直接缴纳罚款,免去了驾驶员到受理点处理往返的不便。今年我们将继续深化、推进这项工作,以此来控制执法随意性,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体现“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驾驶员和行人特别遵循的有哪些方面?
答:一是要进一步增强遵章守纪的意识。法律提高了处罚罚责,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通行规定,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违章,确定了更高的罚责。
二是明确了实行事故现场快速处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问:新的法规对预防交通事故及排堵保畅有哪些实质性内容?
答:一是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金,促进交通事故的预防,确保道路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对道路交通事故重新予以定义。三是强调对行人通行安全的保护。四是为确保道路畅通,规范了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
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第一,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不仅包括违法行为,同时增加了因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情形。第二,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法定化。规定对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现场。第三,强调对事故伤者的救助。当事人、过往车辆、行人、民警、医院应当对受伤人员履行救治义务,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第四,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的争议,除了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第六,明确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依据。车辆在新村、厂区等非道路上通行时发生事故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问:结合排堵保畅工作,5月1日后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重点抓好交通安全的同时,将继续加强排堵保畅工作。具体措施有:
(一)进一步加强高架道路交通秩序,最大限度的保证城市快速干道的畅通。
(二)对地面道路交通秩序的乱点路段、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保障地面道路有一个良好的通行秩序。
(三)进一步推广交替通行的让行方式,防止因争道抢行造成的人为交通阻塞。
(四)全面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对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责人员,通过提高保险费率的办法达到减少事故,保障交通畅通的目的。
(五)严格执行《安全法》有关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规定,对不快速处置的,将依法严格处罚。
(六)全面落实交巡警确定的22项排堵保畅工作措施。
问: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如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上述相关单位、部门在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职责时,如果需要公安交巡警予以协助配合的,我们一定尽最大的努力。
问: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广大交通参与者有什么希望和要求?
答:道路交通活动与我们每一位公民的生活、工作都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上班、购物,还是旅游、走亲访友,每时每刻都会参与到道路交通活动中来。作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我们真切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领会法律的实质精神和具体内容,从而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做到知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市民,为改善上海的交通状况,创建文明的交通环境,全面提升上海的城市面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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