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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豆浆”、“永和大王”商标之争刚偃旗息鼓,今年3月,“永和豆浆”又将“永和喜年来”以不正当竞争告上法庭。昨天,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永和豆浆”的诉讼请求。与此同时,在“永和豆浆”诉“鲜和尚永和豆浆店”商标侵权一案中,法院昨天也一审驳回原告诉请。
据了解,台湾弘奇公司于1995年2月经核准注册了由“永和”中文文字、拼音字母以及图形“草帽脸”3部分组成
的图文组合商标,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林先生经许可独占使用该商标。而“喜年来”文字商标于1998年4月28日经核准注册,经转让给邱先生后,许可给被告上海尚介青食品公司使用。该公司开设的豆浆店店招为红底白字,服务标识的文字部分为“喜年来永和新一代”,其菜单及店堂中均悬挂了“喜年来”快餐店历史变迁的照片。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永和”两字本身而言,因其在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时显著性较弱,故不能成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由于“永和豆浆”商标图文组合商标,与“喜年来”所使用的“永和”两个文字有明显区别,且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和判断,两者在整体上并不构成近似。被告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样,“成长的故事”等照片也不会产生贬低原告商品和服务声誉的结果。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