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举权利 1、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公民与选民有什么不同? 公民是法律概念,它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一般地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为我国公民。 选民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择权,并领得选民证的公民。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选民资格登记的中国公民都是选民。 选民与公民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民不仅有本国国籍而且必须年满18周岁,而公民却只有国籍限制; 2)不
包括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而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即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仍属公民; 3)只有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人,才能称其为选民。 因此,每一个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都必须要依法履行选民登记手续,只有这样才能取得选民资格,参加选举活动。 3、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营者是否可以代表单位职工宣布放弃参加选举? 任何人无权剥夺选民依法应该享有的选举权利。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营者,无权代表单位职工宣布放弃选举权利,只有选民本人不参加选民登记,自己放弃选举权利。 二、选区划分 4、什么叫选区? 选区是依照选举法规定实施选举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时划分的区域。选区是选民进行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又是当选者的主要活动区域。 5、选区根据什么原则划分? 依据选举法规定,选区划分有两个原则:1)选区可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2)选区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选区的划分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 6、划分选区有什么意义? 选区的划分,是关系到选民参加选举活动,行使选举权的具体地方。选区划分的合理,有利于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有利于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行使,因此,应当充分重视选区划分工作。 三、选民登记 7、为什么要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指主持选举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权参加选举的程序,是国家对公民选举权的一种确认,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有经过选民登记这个法定程序,其选民资格才被确认,才能领取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进行选民登记,则表示该公民放弃本次选举权利,不参加选举活动。 选民登记都按选区进行。 8、什么叫选举法定年龄?怎样计算选举年龄? 选举法定年龄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达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我国的宪法、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即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 选举法规定,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当地的选举日为标准,即从公民出生之日起至选举委员会决定的选举之日止。不能只算到选民登记的那一天,而应计算到选举日止。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列入选民名单? 凡属持久失去行为能力、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可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则应列入选民名单,病发时应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 对于痴呆人员,凡属一般反映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无行为能力的,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所有确定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都应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必须经选举委员会确认。 10、选民登记为什么要按选区进行?怎样确定选民所属的选区? 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是按选区进行选举活动的。如果不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一方面容易发生漏登、重登的现象;另一方面,就无法保证在选区内开展有组织、有秩序的选举活动。 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确定选民所属的选区,以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单位职工从单位,其他有选举权的公民应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每一有选举权的公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11、退休人员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随着对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如本人要求在原工作单位或受聘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可凭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的工作机构办理),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避免重复登记。 12、出国出境人员如何参加选举? 因公出国出境工作的人员,应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期间不能回沪参加选举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出国出境一年未归的,可不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期回沪的予以补正登记。 13、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否参加选举,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在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其他我国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沪的,且本人提出要求参加选举的,可持有关身份证明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14、回内地探亲、旅游或者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否参加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台湾同胞在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内地探亲、旅游或者工作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迁居台湾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举。 15、外省市来沪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持有居住证(A证)人员,在居住地或者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持有本市暂住证人员(已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取得原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在其所在单位或暂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16、个体经营者及劳动关系不固定的人员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个体经营者及劳动关系不固定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17、本市到外省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本市到外省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含投亲居住)的人员,在其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期间不能回沪的,可书面委托其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如要求参加外省市选举,则由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开出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后,在工作或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18、选民可不可以在两处同时参加选民登记? 按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三十三条的规定,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因此,每一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能在两处同时进行选民登记。 19、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的选民登记工作,各选区该如何确定停止接受选民资格证明的时间? 凡个别选民持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在该选区选民名单补正公告张榜公布一日以前,到选区的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的,均应予以接受,并将其姓名列上补正公告;凡本市区县之间居民成批动迁的,人数较多的选民办理选民资格证明手续,应在选民名单公告张榜公布一日以前办理完毕,即在所转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公布一日以前,在选区的选民登记站凭选民资格证明进行登记。 20、有选举权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持有申报本市户口证明的,但尚未办理完户口申报手续,可否在户口申报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可以,但应在其户口申报所在地的选区选民名单补正公告公布的一日以前,到选区的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或者由市监狱局或劳教局将准予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且有选举权的人员名单,事先送达有关区县选举委员会,再由选举委员会转送原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应在选民名单补正公告公布的一日以前送达),依法进行选民登记。 21、为配合各选区做好选举日期间的工作,公安派出所何时暂时停止户口迁移工作? 市公安局已有统一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在其所在区县所规定的选举日前三日,一律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移工作,一俟投票选举结束,即予恢复办理居民户口的迁移工作。 22、选民名单应当何时公布?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选民名单公告是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公布公民选举权利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公告。公告的公布,是对本选区内谁有选民资格、谁无选民资格,通过公布选民名单的方式予以公开确认。 各选区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统一张贴公布选民名单公告。同一选区内的各单位可以分别公布自己单位的选民名单,大单位也可以按部门予以公布。 23、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向区县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区、县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四、选民资格审查 24、被依法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有无选举权利? 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25、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有无选举和被选举权?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故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如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的犯罪分子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所以,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样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6、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有无选举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多有选举权利。因此,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利。 27、劳动教养人员有无选举权利? 根据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28、行政拘留人员有无选举权利? 根据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29、对被羁押期间,正在受侦查、起诉、被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严重经济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属人民检察院自侦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正在被起诉、被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需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并向本人宣布。 30、对有选举权的犯罪犯和劳教人员如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和被收容劳教现正在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读的劳教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1、对身份不明的罪犯如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罪犯,因身份不明,或发现漏罪,或重新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监狱报驻监检察部门,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并向其本人宣布。 32、对被羁押期间,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民资格审查的最后期限是多少?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等机关,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应当抓紧进行,决定通知书必须在各区县选举日的五日前送达区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对新收押的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也应做到及时办理。 33、我市某区一名公司总经理1998年当选为该区第十届人大代表,后该代表户口迁至香港,但本人一直工作、生活在该区。现该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在即,本人提出参加该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特请示: 1)该人能否参加本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2)如果可以参加该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如何办理其选民关系转移? 答: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再参加内地的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五、代表候选人推荐、协商和确定 34、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可否包括被推荐者本人?是否一定要征求被推荐者的意见?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一定要征求被推荐者的意见。 35、推荐某人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超过十人,但是没有联名,被提名人是否可以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民单独或不满十人分别联名提名同一候选人,总人数相加虽超过十人,但没有达到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被提名人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36、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能不能跨选民小组联合提名? 在一个选区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可以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也可以与本选区内其他选民小组的选民联合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37、提名推荐代表侯选人,能否规定截止日期?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截止日期由区县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截止日期可以定在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前一天。 38、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提名与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表明: 1)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提名权。 2)选民联名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也具有同样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应该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全体选民酝酿、讨论、协商。 39、选民能否自荐当候选人? 在以往的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中,一些地方出现了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民究竟能否自荐当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我国,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因患精神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每一个选民不仅具有选举的权利,而且也有被选举的权利,自荐也是允许的。如果简单以“动机不纯”等理由而拒绝自荐者,显然是不妥的。需要指出的是,能否成为代表候选人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法律规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除组织提名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因此,选民自愿当候选人的,只有经除本人以外的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才可以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过多,还需经过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才能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0、选民怎样酝酿、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法定程序。选民要了解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以及候选人的简要情况。各选民小组组织选民酝酿讨论,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比较,按应选代表名额提出本选民小组的“酝酿名单”,各组的“酝酿名单”汇总后,各选民小组还可以就汇总后的“酝酿名单”进一步协商讨论,确定符合差额选举名额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几轮协商后,候选人名单仍多于差额选举名额时,选举工作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等人员会议,通过征求意见表方式进行意向性投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41、如何理解选举法规定的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可否在法定日前公布? 选举法第二十七条关于选民名单的公布时间的规定,是指不得迟于选举日前20日。可以在法定日前公布。 42、何时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根据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和增减。”同时,应按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在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不应再提新的代表候选人。因此,初步候选人名单不宜过早公布,必须在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截止日期之后公布,防止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还有选民联名提名推荐候选人,而又在法定日之前,造成被动。但公布时间不能迟于法定时间。 43、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何时公布?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所谓以前,是指可以早于这个时间,而不得迟于这个时间。 44、人大代表应具备哪些基本素质? 区县人大代表要具备以下基本素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具有较强的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能力。 45、如何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介绍? 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让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真正做到知名、知人、知情。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采取什么形式,对此选举法没有统一规定。通常的做法是,由推荐人到会,口头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由选举工作机构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将候选人的工作经历、政治素质、业务专长和主要事迹等,整体出简要书面材料,印发给选民,供选民酝酿讨论;通过宣传、广播、视象等手段进行宣传介绍。在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以后,选区和选举工作小组应当以各种形式介绍候选人的简历等情况。可以根据选民的意见,在选举日之前由选举委员会安排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 46、法律为什么规定要介绍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方面提名推荐的。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所有选民不一定都熟悉,特别是有些代表候选人平日从事的工作与选区选民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多,有很多选民对他们缺乏了解,尤其是在联合选区,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因此,选举法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使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进行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人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注意依法宣传介绍。根据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所有这些,不仅规定了介绍对象、介绍场合,而且也规定了介绍时间。在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时,必须注意严格掌握,否则有可能会产生宣传介绍工作上的混乱或妨害选举人的自由选举。 2)必须如实宣传介绍。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是一项很严肃的事情,任何个人和组织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反对弄虚作假。选举委员会、选举工作组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要一视同仁,不带有任何倾向性。 47、为什么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选民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有助于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的了解,以便更好地在候选人之间进行充分比较,以选出自己满意的人选。所有这些介绍,都必须实事求是地客观介绍,其目的是为了使选举人自由地行使选举的权利。如果不分场合,甚至在投票选举时也不停地宣传,就可能使得本来出于让选举人了解情况的宣传介绍,变为左右选举人投票行为的攻势,这不仅会妨害选举人真实意见的表达,而且也容易造成选举秩序的混乱。因此,为防止出现带倾向性的宣传介绍,影响选民在投票时个人意愿的表达,在选举日当天不能再以任何形式对候选人进行宣传和介绍。对于为了让选民在投票时选择方便,由选举工作组放置的正式候选人照片、姓名、年龄、性别、职务、政治面貌等简介,不在限制范围。 48、候选人可不可以向选区内的选民自行发放宣传资料或赠送礼品? 对候选人的介绍由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进行,候选人本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得自行发放宣传资料或赠送礼品,以防止出现贿选的嫌疑。 49、选举可否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选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因此,直接选举区县(乡镇)人大代表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50、为什么人大代表中应当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普遍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同男子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为了保证妇女在人大代表中占有一定比例,选举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要求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51、公告在书写、公布和张贴中应注意些什么? 直接选举时的公告有:选民名单公告(一号公告),代表候选人公告(二号公告),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告(三号公告),选民名单补正公告(四号公告),当选代表公告(五号公告) 公告应按照样张规定的格式进行书写,也可以电脑打印,但文字一定要规范,字迹要清楚、端正。在书写公告时要防止发生以下一些问题:1)写错别字,任意涂改。有的仍使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某处写错后,不是在写错的部位贴上同色小纸并改正,再加盖选举委员会校正章,而是随意划去任意涂改。2)写错部位,排列不齐。有的把公告上的“年、月、日”接在“×字第×号”之后;有的把姓名分成两行写,致使选民的姓和名分离。3)格式不规范,漏字。有的将“临时召集人”写成“小组长”;有的小组名单内未写临时召集人的姓名(临时召集人的姓名也必须写进小组名单之内);有的将“临时召集人”中的“临时”两字漏写等。4)自行编组,画蛇添足。有的小组顺序号未按所在选区工作小组规定的选民小组顺序号排列,而是自行编为第一、二、三组,使同一选区内出现相同的小组顺序号,造成重复和混乱;有的在公告中随意添加。 公告上公布的名单要反复核对,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 公告要张贴在引人注目、易于阅览、便于保存的场所。公告的纸张之间要盖上骑缝公章。五种公告间不要相互覆盖。公告公布后,要注意防止损坏。 公告公布时要严格遵守四个法定时间。即选民名单公告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公告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告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补正公告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公布。 依照《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确认各选区的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即当选代表公告)。当选代表名单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由选举工作组统一用红纸书写,并由各选区工作小组负责在原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告张贴处公布,但不要覆盖原公告(即公告一、二、三、四、并列张贴)。 六、投票选举 52、选民在投票选举中应注意些什么? 参加选举的选民应当认真填写选票。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应当注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只能等于或者少于规定的应选代表人数才有效,如果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则选票作废。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也可在投票站设立的代写处委托代写。委托别人代写必须表明自己想选的对象,不能让代写人任意填写。 53、设置流动票箱要注意什么问题? 《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老弱病残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设立流动票箱,接受他们的投票。”经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设置的流动票箱,经过验箱加封后,由监票人和工作人员持箱到选民选民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投票。工作人员不得授意投谁的票,不得干涉选民自由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工作人员要在规定的检票时间之前,将流动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或投票站,参加统一开箱计票。 54、为什么选举人大代表要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指每一选区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选举法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实行差额选举,给选民提供了按自己意志选择代表的重要方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不实行差额选举的,依照法律规定,该选举结果无效。 55、投票前应该做好哪些具体准备工作? 在投票选举前,必须按选区的选民数和选民小组的分布情况,确定选举会场或投票站,摸清委托投票的人数。 各选举会场、投票站,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办理注册、发选票、复核,解说、联络等分工。 选票应按选民小组人数配齐,分组装袋,并在袋上写明小组的编号。由选民小组长统一领取选举票。切忌多带选票进入选举现场。 各选区根据选举会场、投票站、流动票箱的需要,准备好足够数量的投票箱。箱口的大小应比选票略大一些,便于选民投放选票。 召开选民小组长会议,进一步强调投票的注意事项,通知好各组的投票时间,组织好投票。 56、关于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依照《选举法》第三十四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在选民选举代表时,各选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召开选举大会或者分设若干投票站进行选举。 1)选举会场和投票站的编号。 投票选举前,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要对各单位、各部门设的选举会场和投票站进行统一编号。会标可写“上海市××区(县)第×选区第×选举会场(或投票站)”。会场或投票站的序号可以按顺序统一编号。 2)选举会场或投票站的设置 选举会场设写票处、投票处和计票处。投票站设解说处、发票处、写票处、代写处、投票处。解说处的任务是讲解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发票处的任务是核对领取选票的选民数;写票处是给选民提供不受影响自由写票的条件;代为填写者要尊重委托人的意愿。 3)选举会场和投票站的布置要求。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的环境布置,要庄重热烈,如插红旗、挂横幅、播放进行曲音乐等。为了便于选民投票选举,在选举会场和投票站要张贴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投票注意事项。 4)选举会场和投票站须备的用品。 在投票选举前应准备好投票箱、流动票箱、计算器、国歌唱片或音带、蓝印台、浆糊、包选票用的纸张、票箱封条、大会工作人员工作证、选民写票用笔等。 5)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主持人。 选举大会和投票站,都必须由选举委员会委派主持人。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首先要确定本选区需要设立几个选举会场和投票站,然后将各单位和各部门报来的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主持人名单填表造册,报经选举委员会认可,由选举委员会开具委派通知书;主持人凭委派通知书主持投票选举工作。 57、怎样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每次选举,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58、候选人获得多少选票,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 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果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 59、选民因事外出,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 如果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信任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60、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候选人重新投票?在什么情况下另行选举?在什么情况下需再次投票? 重新投票是指重新选举。凡是再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去除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应按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宣布这次选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组织重新投票。 另行选举则是对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要根据第一次投票数多少的顺序,按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后再进行选举。选举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再次投票,即在选举中遇到几个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选票的半数,并且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再次投票时,即使所得票数没有超过选票的半数,也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在第一次投票中已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再次投票只是确认谁的票数更多。 61、另行选举如果确定候选人?非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代表候选人,谁应当选? 另行选举时,选举委员会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被选人(包括原来不是代表候选人的被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即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确定候选人名单,实行差额选举。如果只选一任,候选人应为两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如果获当选票数,应为当选代表。 62、某区某镇有一选区,选一名代表,正式候选人二名。有选民230人,发出选票220张,收回选票210张,某甲得赞成票99票,某乙得赞成票105票,请问该乙候选人已到半数,可以当选代表,不知对否? 1、直接选举时,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是指实际投入票箱的选票,而不是指发出的票数,某选区收回选票210张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 2、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则可以当选。某乙得赞成票105票,未达到过半数,因此不能当选,则以后再进行另行选举。 63、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为了切实维护我国的选举制度,保障公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是故意犯罪行为。其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组织、管理选举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例如,由于疏忽大意遗失了选票、选民证,计算错了选票,或者公布选民名单时漏掉了选民等,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此类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只要行为人没有破坏选举的故意,就不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 那么,什么行为才构成破坏选举罪呢?破坏选举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止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故意扰乱选举会场,使选举无法进行;收买、贿赂选举工作人员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选票或选民证,虚报选票数等等。二是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用各种手段迫使或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或者阻止选民投票;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等等。 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破坏选举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实施上述行为,但情节不够严重、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可以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64、对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属于工作中的过错行为,这种情况多数属于不学法、不懂法、不熟悉选举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例如,错登或漏登选民、漏发选民证、遗失扩大代表名额、违法搞指选、派选或等额选举等等。对上述违法现象,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应对具有这类违法行为的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其中的个别情节严重,给选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直到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