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公众网(www.spcsc.sh.cn)上全文公布该草案并附修改前后对照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市民可以将书面意见或电子邮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200003
电子信箱:fgw@spcsc.sh.cn
二、市民也可以通过电话反映意见。
电话号码:64379269(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征求意见日期为2006年11月3日至11月25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6年10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 关于《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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