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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群租滥用房屋"使用权"?侵害邻居"相邻权"?
2006年6月20日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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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自己就是群租房的受害者———我隔壁住着十几个空调公司的员工,由于没有门检卡,他们每天晚上回家,总是想办法拿砖头抵住大门,让门检系统失效,好自由出入。这其实对我们这些业主居住的安全性和私密性造成了侵害,把私人场所变成某种意义上的公共场所。

  从法律角度来说,群租房一方面是业主滥用了房屋的“使用权”,另一方面侵害了相邻业主的通风、采光、居住环境等“相邻权”。

  然而遗憾的是,群租这种侵权行为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现行法规与之相关的只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第7条: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以及第8条: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
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实施办法》是上海市政府在2004年颁布的,那时候上海还没有那么多高价新楼盘,也就没有群租现象,所以只是对集体宿舍作出了规定,而且在这些法规后面也没有处罚办法。

  不过,这种无法可依的情况不会维持太久,法律业界人士已经注意到了群租现象的泛滥,以及它可能对治安、消防带来的危害,所以正在考虑在《实施办法》中增加对群租房的处罚办法。

  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唯一能起到一定防范作用的就是房客按照《实施办法》中所说的“凡本市房屋出租,出租者应到所在街道进行登记”,这样一来,如果在群租过程中出了问题,还是能够有迹可查的。

    恒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加锋

    附: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摘要)

    第八条(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选稿:郑闻文 来源:申江服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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